近日,為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財稅[2012]13號《關于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該文同時明確其中物流企業是指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服務的專業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食品、飲料、藥品、醫療器械、機電產品、文體用品、出版物等工業制成品的倉儲設施。倉儲設施用地是指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對符合上述減稅條件的物流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