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四川新聞網
7月10日,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在高新法院公開審理。貨車司機寧某因逆行撞上一輛三輪車,三輪車司機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經查,寧某的大貨車掛靠在成都一家物流公司,且多次在事故發(fā)生路段逆行,而物流公司對掛靠貨車司機缺失安全教育培訓及車輛隱患排查,甚至虛構相關資料應付相關部門的檢查。因此,該物流公司負責人張某被公訴機關起訴。
記者從庭審中了解到,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張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掛靠大貨車同路段多次逆行后,發(fā)生事故致人死亡
2016年3月28日13時30分許,司機寧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成都高新區(qū)紅星路南廷線由中和往華陽方向經相對方向輔道逆向行駛,當行駛至紅星路南廷線新川工業(yè)園區(qū)門前路段時,與沿紅星路南延線由華陽往中和方向順向行駛的袁某所駕駛的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袁某受傷、車輛受損,袁某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經相關機構鑒定,寧某駕駛的車輛第三軸左右輪胎胎冠花紋不一致,不符合國家標準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的相關要求。經認定,貨車司機寧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目前寧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法院依法判決。
▌大貨車掛靠物流公司,公司虛構司機安全教育資料
經查,寧某的貨車掛靠在成都一家物流公司,該公司總經理及實際管理人為被告人張某。張某對公司名下駕駛員的安全教肓培訓、
車輛隱患排查工作缺失,并為應付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檢查,聘請公司外部人員與公司工作人員共同編寫虛假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隱患排查記錄、整改記錄等臺賬。
同時,該物流公司雖然對從事運渣業(yè)務的掛靠貨車安裝了車載GPS定位系統(tǒng),但卻沒有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設置專職監(jiān)控人員,也沒有實時對登記在公司名下重型貨車安全運營狀態(tài)進行監(jiān)管,從而導致公司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寧某多次逆行行為,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物流公司負責人獲刑6個月
在當日上午庭審現(xiàn)場,公訴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被告人張某提起公訴,張某辯護律師認為寧某將自己購買的貨車掛靠在物流公司,雙方不是勞動合同關系,而是一種汽車代管服務關系。同時,在貨車掛靠期間,物流公司不組織安排司機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是車主自行安排。
另外,逆行行為是司機寧某擅自違背每個駕駛人員都應知道的基本常識。因此,寧某因逆行導致的交通事故與物流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及虛假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因此請求法官對張某做出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處罰的判決。
而對此,法官認為,雖然出交通事故的是貨車司機,但車輛是掛靠在這家物流公司的。公司的實際管理人在公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為了應付上級的檢查,做虛假臺賬;對掛靠在公司的貨車駕駛員幾乎沒有安全管理培訓和車輛的隱患排查;雖然給掛靠貨車安裝了GPS,但是公司沒有安排專職人員進行實時監(jiān)控,只是在第二天隨便打印幾張應付檢查。雖然是掛靠車輛,但物流公司的經營管理者也要承擔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
依據(jù)《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guī)定:在生產、作業(yè)的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故而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結合被告人張某的自首情節(jié)和死者家屬的刑事諒解書,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有期徒刑6個月。